《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1992年正式通过,1994年生效。《气候公约》是国际社会联合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宣言,它的主要注意力放在全球共同努力以 减缓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方面,但是《气候公约》也强调了适应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其要点包括:
1.明确要求“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目标,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二条)。
2.要求所有缔约方承诺:“……(e)合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做好准备;拟订和详细制定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的适当的综合性计划;(f)在它们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并采用由本国拟订和确定的适当办法,例如进行影响评估,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g)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和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在的不确定性;(h)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第四条第1款)。
3.强调在实现公约目标和履行各项规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三条第2款)。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包括:
--规定“附件二所列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第四条第4款)。
--要求“各缔约方应充分考虑按照本公约需要采取哪些行动,包括与提供资金、保险和技术转让有关的行动,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或执行应对措施所造成的影响,特别是对下列各类国家的影响,而产生的具体需要和关注:(a)小岛屿国家;(b)有低洼沿海地区的国家;(c)有干早和半干旱地区、森林地区和容易发生森林退化地区的国家;(d)有易遭自然灾害地区的国家;(e)有容易发生旱灾和沙漠化地区的国家;(f)有城市大气污染地区的国家;(g)有脆弱生态系统包括山地生态系统的国家”(第四条第8款)。
--明确指出“各缔约方在采取有关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第四条第9款)。
4.要求各缔约方“拟订和实施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教育及提高公众意识的计划”,为“公众获取有关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信息”提供便利,促进“公众参与应付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和拟订适当的对策”,“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第六条)。
来源: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