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暂行办法本月底正式出台,6月1日起施行。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暂行办法共分8章39条。在总则中,规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医保费由个人缴纳,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统一政策,市城区(湖滨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分别管理;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卫生、教育、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分别负责相应的工作。
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是具有三门峡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异地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比照中小学生参保。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分为18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两个档次。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并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暂行办法还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和监督与奖惩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来源:三门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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