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是互为补充的。尽管两者角度不同,但都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中;而国际人权法(至少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则在任何时期(不论战时或平时)都为个人提供保护。虽然一些人权条约允许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某些权利,但是国际人道法不允许践踏人的权利,因为它就是为应对紧急情况(即武装冲突局势)而形成的。
国际人道法的目标在保护没有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其中的条文规定了冲突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国际人权法则首先适用于和平时期并适用于每一个人,其首要目标是保护个人免受政府专制行为的影响。国际人权法与作战行为无关。
执行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责任主要落在国家肩上。国际人道法赋予国家采取可行的和法律的措施执行该法,如制定刑法,传播国际人道法等。同样,国际人权法也在国际责任方面要求通过相应的国内法,对国家进行约束。国际人道法也提供了几种具体的机制以助该法执行。特别应强调的是,各国也有义务确保他国遵守该法律。国际人道法里为此制定了调查程序、保护国机制和国际事实调查委员会等条款。此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确保国际人道法受到遵守方面被赋予了关键的作用。
与国际人道法相反,国际人权法的执行机制更为复杂,还包括一些地区体制。人权法的监督机构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依据《联合国宪章》或特别人权条约而成立(如人权委员会依据196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成立)。人权委员会和它的分委员会已发展了其“特别报告”机制,建立了工作小组,其任务为以国别或专题对人权状况进行监督和报告。六个主要的人权条约都规定成立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例如人权委员会)负责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根据某些地区性条约(欧洲和美洲)建立了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 (UNHCHR) 在全面保护和推动人权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其任务在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成效,并建立国家、地区和国际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及传播人权文件和信息。
来源:国际红十字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