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众多法律文本包括:
(1)普遍性的文件
1948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 避免和惩罚种族灭绝罪公约
1966年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
1966年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1981年 关于消除所有形式对妇女歧视的公约
1984年 关于反对酷刑和其它残酷、非人道或羞辱待遇及惩罚的公约
(2)地区性文件
1950年 欧洲人权公约
1969年 美洲人权公约
1981年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核心”部分
国际人权文件包括一些条款,授权国家在面对严重公众威胁时,暂时撤销公民的一些权利。每项条约所载的若干基本权利除外,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受到尊重,不论所载属于哪一项条约,都绝对不能撤销。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的不可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
结合之处
由于国际人道法正好适用于武装冲突的特殊情况,国际人权法中规定各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尊重的内容(即“核心”部分),其趋向与国际人道法所提供的基本及法律保证相吻合,例如,禁止酷刑及草率处决(参见第21页,《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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