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中药国际化需“知本” 中药保护须多措并举
www.yongyao.net  2008-6-27 13:47:39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专利保护时不我待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国内的许多中药企业也都在加快中药研发进程。如白云山中药厂为抢占抗生素限价后的中药抗生素市场,一举投入6000万元与广州中医药大学合作成立中药消炎实验室;不久前,三九企业集团规划投资7.2亿余元,建立三九现代中医中药产业化研究开发基地项目,推进中医药研发的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三九企业集团还通过收购日本东亚制药登陆日本,从而让本土中药跻身国际主流市场。

知识产权无疑是民族中药产业面对挑战时必须紧紧抓住的利器,这已成为业内共识。中医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专家指出,中医药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向进入国提出专利申请,在真正意义上保护自身的国际市场利益。同时,中医药产品应打造驰名品牌,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

中药保护须多措并举

当日本“救心丸”、韩国“高丽参”打入国际市场,且单品出口就相当于我国全部中药材出口额的50%时,中国人震惊了!人们这才意识到,面对全球市场,必须运用专利、商标等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并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才能保护我国的传统中药。

建立和完善中药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商标保护体系非常重要。我国中医药企业对于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普遍表现为商标意识淡漠。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实际上我国中药商标的注册量很少,许多驰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后,我国企业须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针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现实压力,目前在中药的保护上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保护滞后、执法软弱以及政出多门。一些管理部门没有严格按照知识产权法和专利法对中药品种进行保护,造成对中药保护不力,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滞后,专利申请的质与量双低,缺乏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对中药加以保护:一是要着手制定中药保护法;二是对我国中医药史书上有记载的具有明确疗效作用的中草药要实行保护,在国外申请专利;三是要加大投入,加强研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建立中草药种质资源基因库和对中草药有效成分进行DNA测序,先序列化、信息化,再产权化。这既能体现WTO的有关原则,并适应中药国际化的需要,又能弥补专利单一保护的不足。

来源:中国医药报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