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是指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包括用以制造毒品的原料前体、试剂、溶剂及稀释剂、添加剂等。易制毒化学品本身并不是毒品。但其具有双重性,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学品。
根据199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有醋酸酐、乙醚、高锰酸钾等22种易制毒化学品被列为管制。此外。我国法律将三氯甲烷也列为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共23种易制毒化学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界定。
《刑法》第350条只列举了比较常见的三种制毒物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附表的形式列举了缔约国基本公认的制毒物品。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因而其确定的制毒物品的范围,在我国就应当是适用的。
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例如从鸦片加工成海洛因,需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医药或化工原料;制造1千克的海洛因,约需1千克的醋酸酐和三氯甲烷、12千克的乙醚。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
所以,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的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为此国家对这些物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管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携带、运输这些物品进出国(边)境就有可能被毒品犯罪分子用于生产毒品,从而造成对社会的危害。
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1988年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我国《刑法》等。
我国在易制毒化学物品管制执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各级禁毒执法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走私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
(1)从严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禁毒部门加强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监督,对查实参与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的经营单位,均依据有关法规,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2)双向查辑。西南地区公安机关和各出入境口岸都部署开展了既查禁毒品入境,又查禁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走私出境的双向查辑,堵截了大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出境。
(3)进出口核查。为了防止境外贩毒集团以伪装合法贸易的手段从我国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黄素,从90年代开始,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联合国禁毒集构及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建立了国际联合核查制度,查禁了大量非法贸易。
(4)开展国际合作,参与“紫色行动”。高锰酸钾是生产可卡因的关键性化学品,1999年,全球20多个国家联合进行了一次防止高锰酸钾流入非法渠道的全球“紫色行动”,我国作为世界上高锰酸钾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积极支持、参与了这次行动,共阻止六笔1160吨非法出口。
来源:39健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