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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制度下月起实施 河源进入“全民医保”时代
www.yongyao.net  2008-6-6 16:15:34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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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日(5日)召开的五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随着《办法》的实施,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始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使城镇未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等群体一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从而使我市进入人人都可以享有医疗保障的“全民医保”时代。

40万城镇居民可参保

《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18周岁以上的中学、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无业居民,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且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据统计,我市城镇户籍居民现有85.6万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24.6万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9.5万人;城镇户籍居民从业人员33.05万人,城镇户籍居民非从业人员52.53万人,城镇户籍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12.06万人,尚有40.47万城镇户籍居民未进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得不到有效保障。

据悉,我市已对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参保率要达到60%以上。

年度最高住院报销3万元

《办法》规定,居民医疗保险费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两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每人每年补助25元。个人缴费标准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交60元;其他居民每人每年缴交120元。而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的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按50%给予补助。

据了解,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成员除外)缴费。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应在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性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今年,居民可在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标准按年度内剩余月份计征。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参保的城镇居民因患病住院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负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保人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50元、350元和500元,在市外住院的则为700元。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参保的从第2年开始,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5%;异地就医或转诊至市外的,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来源:河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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