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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保赔付岂能打折
www.yongyao.net  2008-6-3 17:16:31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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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自己的健康购买一份以上的保险,自然是希望得到多份保障。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能力的加强,不少农民除参加新农合之外,还自行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希望因病产生医疗费用后,在得到新农合补偿的同时,也能享受商业保险的赔付。然而在一些地区,“双重投保”的农民却没有得到双重赔付。

甘肃省高台县农民杨树平就是一例。他在参加新农合后又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去年,他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共1474元,新农合按照规定比例报销了549元。然而,他在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却是先扣除新农合已经报销的数额,再按比例进行赔付,赔付额为438元。据反映,这种现象在高台县普遍存在,农民们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这种赔付方式百思不得其解:“我参不参合,关商业保险什么事?”他们认为,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完整履行自己的义务,损害了农民利益。

为此,本报记者特地请教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吴雁平律师。吴雁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的合同,它不同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总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而以人的生命与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就没有对此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赔付条件,保险人就应赔付,不管是不是重复保险,也不论其他保险人或第三方是否进行了赔付,保险人并没有代位求偿权。

吴雁平还针对保险合约中的细节指出,虽然商业医疗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从其性质来说也属于一种补偿性给付,但保监会并没有明确要求商业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种类,商业医疗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合同一样,不能排斥重复赔付。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免赔,或是虽然约定了免赔条件,但保险人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就应该赔付,否则就构成了违约甚至违法。

甘肃农民与当地保险公司的争议,关键是看双方保险合同对免赔新农合已给付部分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免赔,或者虽有免赔约定,但保险人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依照法律规定,这一约定也是没有效力的。相关保险公司拒不依约足额赔付,就是违约行为,其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仍不能解决问题时,可向当地省市保监会乃至国家保监会投诉请求处理,也可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在商业保险中,首先要弄清保险人赔偿的条件,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即俗称的“免赔条款”)应多加注意,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也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食品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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