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
根据细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可携带集体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需同时提供《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学生需填写《潍坊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学校将参保学生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按规定代收参保学生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统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
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所属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细则特别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参保居民身份界定,以2008年8月31日为基准日,根据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未成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和老年城镇居民。自2010医疗年度起,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医疗年度缴费期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基础信息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细则规定,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按参保登记渠道发放。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户籍、定点医院、低保或重度残疾身份等基础信息不得变更。
参保人员因户籍、学籍变动等原因致使参保登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原参保登记点办理减员手续,再到新参保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定点医院、低保或重度残疾身份等信息需变更的,应于每个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报参保登记点备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登记点汇总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只结算自负部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医疗终结后,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定期结算。因个人原因导致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医院方面的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所在学校汇总并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细则还明确,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