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一:参保人员待遇标准一降三升
“一降三升”,其中“一降”,即降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起付线,报销起付线由目前2000元下调为1800元。“三升”,一是提高了在职职工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二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使用单价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比例,报销比例由目前50%提高到70%;三是提高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安装人工器官报销费用的标准,将目前的费用标准提高20%。
措施二:上半年未报销者执行新政策
2008年7月1日前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按原规定报销;7月1日(含)后发生的贵重医用材料费用和人工器官费用,执行新政策。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今年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已办理报销的,已报销的费用仍执行原规定;上半年门(急)诊医疗费用未办理报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报销。
措施三:无业居民医保90天为一结算周期
对于参保后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大病医保的结算周期为90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等情况也可报销。
措施四:3种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措施五:二次以后住院设起付线65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最高报销金额可达7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来源:健康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