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医疗保险,人们自然会想到,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所享受的一项特殊的福利待遇,是令城镇无业居民羡慕的一件事。然而,这件令人羡慕,甚至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如今在城镇广大居民中成为了现实。大港区按照市统一部署,从2008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区正式实施,这项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最直接的民生工程惠及到千家万户。
惠民政策撑起 人民利益保护伞
社会建设,民生为重。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随之,政府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手,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惠及了千千万万的老百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就是伴随着这股春风应运而生的。大港区作为这一政策的试点之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本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纳入参保范围。政策规定: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00元,个人只缴60元,政府补助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困家庭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560元,居民个人缴330元,政府补助230元。70岁以上的老人个人缴120元,政府补助44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困家庭的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在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另外,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二级和一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在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政策体现出的是惠民、为民,用老百姓的话说,政府出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百姓撑起了利益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