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龄童发热 青霉素夺命
孩子父母状告医院索赔40万
3岁男童因发热到越秀区儿童医院看病,在注射了青霉素后第二天,在医院急诊过程中出现了迟发型过敏性休克,宣告不治。孩子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而医院则称两次接诊及抢救都没有医疗上的任何过失。此案近日在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幼童死在抢救室
2007年10月2日下午,因发热原因,3岁的小文被母亲带到越秀区儿童医院看门诊。
医院接诊医生开具安痛定、青霉素、头孢拉啶。次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小文遵照医嘱在家属的带领下回院打针时,感到腹部疼痛,已呈现8小时未尿、四肢发冷、口舌紫绀等休克症状。挂急诊后,接诊医生王某经检查,初步诊断为肠痉挛、肠梗阻。9时45分,医生正准备为小文吊针注射时,小文突发抽搐。十几分钟后,小文在抢救室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死因鉴定,小文身体发育正常,自身不存在任何致其死亡的病症,结论为不排除药物过敏性休克致猝死的病理学改变。
家长医院各执一词
谁也没有想到,一次青霉素注射,一个健康的生命就消逝了。小文的父母悲痛之余将医院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小文在去医院就医前仅有发热症状。医生诊断后对3岁的小文开具青霉素等可致过敏反应的药物,应进行皮试并予以适当观察。但医院并没有做皮试。次日,接诊医生没有意识到患儿发生了过敏性休克,却将其错误诊断为肠痉挛、肠梗阻,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机。
而越秀区儿童医院坚称,在给小文注射青霉素之前,已经做了过敏皮试。医院从病因的诊断到开药、急诊抢救等方面均无医疗过失行为。
皮试没做或违规做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越秀区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认定小文是迟发型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猝死。鉴定组的分析表明,虽然门诊病例及处方上有青霉素皮试“阴性”的记录,但在规定的皮内注射法的部位(前臂掌侧下三分之一处)未发现有针孔,难以解释当时有进行过青霉素药物过敏试验,即使做了但部位不正确,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但鉴定专家组认为由于迟发型青霉素过敏的发生存在发生时间、地点等不确定等因素,小文的死与是否做过过敏试验无因果关系。
小文的父母不认同鉴定意见。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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