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有个别媒体在报道中称“一些常用的含兴奋剂药品在奥运期间被禁止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指出,这是误读误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含兴奋剂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是虚假报道,会误导消费者。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提示,从未禁止销售标示为“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零售药店销售此类药品时,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保证老百姓的用药方便和安全。
据记者了解,在某些媒体的报道中称:“奥运将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含兴奋剂生物和中药制剂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在零售药店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一律停止销售。这意味着,皮炎平、咳喘宁、大活络丸等百姓常用药被禁止销售。”报道中混淆了两个关键的基本概念:兴奋剂和含兴奋剂药品。兴奋剂原义为“供赛马使用的一种鸦片麻醉混合剂”,如今通常所说的兴奋剂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是对体育运动中违禁药物的统称。含兴奋剂药品是指:用于治疗某种疾病而含有某种具有兴奋作用物质的药品。皮炎平、咳喘宁、大活络丸等百姓常用药并不属于兴奋剂,比如大活络丸只是因为配方中使用了麻黄而含有具有兴奋作用的物质——麻黄碱。
根据《兴奋剂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禁在药店销售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共有16个品种,包括克仑特罗、孕三烯酮、促皮质素、生长激素等。对于老百姓来说,这些品种并不是常用药。
《反兴奋剂条例》中规定,“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应当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颜江瑛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从未禁止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在零售药店销售。根据《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对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药品的销售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如果是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在药店购买,如果是非处方药则可以直接购买。并表示,上述规定是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处方药管理相关规定制定的,这些规定并不仅限于奥运会期间,而是一项长期政策。
有关含兴奋剂药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知识资询,公众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fda.gov.cn。
来源:医药经济报
- 2008.07.18
- 2008.08.11
- 2008.12.16
- 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