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居民自己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参保人每人每年最高缴费为400元,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暂行办法》,济南市市内6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为: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30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助100元;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财政按照上述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其他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对未成年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重度残疾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难人员由政府按照筹集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参保人按年度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的,可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所缴纳费用。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工作,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负责办理。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应当在8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后,自第一个缴费期开始为参保的入托儿童和在校学生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个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