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工伤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中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凭地震伤员提交的工伤认定书,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结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支付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及残联给予补助。
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又确实需要在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进行后续医疗的地震伤员,所产生的后期康复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金、社会捐赠资金、政府及残联给予补助。
非康复后续医疗
转院的由原医院垫医疗费
我市的地震伤员后续医疗在其参保地的,应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正常方式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如地震伤员后续医疗需到户籍所在地,县级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并办理转院手续,医疗费用由转出伤员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再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如地震伤员的后续医疗费用,通过各类医疗保险结算后仍然有剩余的,需由城乡医疗救助、社会捐赠资金和政府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款给卫生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再下拨给各医疗机构。
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地震伤员后续治疗中因伤情需要门诊治疗的,各区(市)县原则上可指定一家医疗机构垫付门诊医疗费,并由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方案和用药范围,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参照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办法,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特别提醒:地震伤员后续医疗住院时,所发生的其他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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