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报销在500元-2000元范围内执行
《办法》明确,广州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在职职工:一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2,000元。
(二)退休人员:一级医疗机构为3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l,400元。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指定单病种、项目的起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一社会保险年度计算一次。
(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计算一次。
(三)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方式为,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85%;三级医院为80%;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为93%;二级医院为89.5%;三级医院为86%;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确定。
单位须按0.26%比例为职工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根据《办法》规定,广州市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对享受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者用人单位计缴过渡金的参保人员,政府专项资金或者用人单位应当一并资助或者计缴相应年限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但是,失业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代扣代缴的除外。
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的标准支付。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列支。
单位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在4%以内列支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自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在事业支出或者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渠道也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