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保办法解读
变化1
用绝对数“冻结”住院起付线
原《办法》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是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因起付金额上升太快,今年7月后标准达到一级医院1607元,二级医院2411元,三级医院4018元。新《办法》用一个绝对数“冻结”了住院医疗统筹金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调整为500元、二级医院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院调整为2000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70%计算。另外,肿瘤化疗、尿毒症透析等门诊特定项目,将取消现行的起付标准,终身免起付。
变化2
广州内各区互认缴费年限
原《办法》对于医保费用的结算及就医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要求,造成了诸多操作不便。
新《办法》采取了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增加了单病种(项目)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互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明确了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应缴纳的过渡金按转入地标准执行。
变化3
单位“过渡金”不再交到个人
原《办法》规定: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10年,但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该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计发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新《办法》修改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计缴过渡金。将“计发”改为“计缴”过渡金的办法,妥善解决了“个人补差”和“挪作他用”等问题。
变化4
“4050”再就业仍享政府资助
根据原《办法》,“4050”人员失业后再就业,失业年限政府不予资助过渡金。
新《办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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