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济南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后的生活、住房及医疗待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知》指出,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从第四批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起,按接收人数由市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无军籍职工的住房由军队负责,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无军籍职工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参保人员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经费筹集标准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参照上年度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确定。所需经费由统筹地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对无军籍职工医疗保障经费开支给予定额补助。
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