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水涨船高
2009年度,居民医保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同时对“非从业居民”也设立了门诊个人账户,大病门诊补助、住院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1、门诊个人账户。“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均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2、普通门诊统筹。“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5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30%;“未成年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后,200元以上至400(含)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30%。
3、大病门诊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血液和腹膜透析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费,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药费,经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可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4、住院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以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基金按比例支付的费用如下: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支付60%;其他人员由基金支付50%。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医保待遇怎样结付?
已办妥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参保人员,必须在确定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规定的保险待遇。
1、 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开通“门诊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项目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普通门诊补助待遇。门诊个人账户当年未用完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2、 大病门诊补助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属大病门诊补助范围的,在每年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相关诊断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大病门诊补助申请手续,从审核确认大病门诊补助条件后的次月起,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开通“大病门诊”项目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大病门诊补助待遇。
3、 住院
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住院”项目的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4、 市外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并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市外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减半执行。
5、 异地居住就医
参保人员如实际居住在本统筹区以外地区的,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等居住证明,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可以选择实际居住地3家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个人账户可以发放现金。异地居住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本地医疗保险待遇,但回本地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可以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6、 外地急诊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发生急诊住院的,须在住院一周内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外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出院后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病历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原件等材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结付。
来源:常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