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承认证照不符
“成都糖尿病医院”确实未注册
“证照不符”的事实已浮出水面,但为何医院迟迟不予以纠正,反而用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成都糖尿病医院”名义大肆宣传和经营呢?
9月19日上午,“成都糖尿病医院”院长马姬郎和医院股东之一的雷会勇来到本报,就该医院营业执照和卫生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相符合进行了解释。据雷会勇称,该医院前身为“成都振国医院”,从8月15日起正式更名为“成都糖尿病医院”,发证机关为青羊区卫生局;同一时间,他们前往工商部门核名,不过当时工商办理证件的工作人员称,名字前必须加“字号”,所以为其最终核定的名字为“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
“那为何医院的院名不使用工商部门最终核定的‘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而用‘成都糖尿病医院’来做院名?而且,在其推广中为何也用‘成都糖尿病医院’来做宣传?”面对记者的质疑,雷会勇称,因为医院做推广所用的名字必须要和卫生部门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否则就无法营业。
“既然要求一证一照要相符合,那为何你们在工商注册时不向工商做说明?要求其所注册的名字应该和卫生部门保持一致?”记者问。“工商注册对名字有要求,必须要在前面加上字号,否则就无法注册,我们只能改为‘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对方回答。
“那就是证照名称不相符合?‘成都糖尿病医院’这个名称在工商是不存在的?”对于记者的提问,院方称“事实确实是这样,企业名称在工商那里通不过,为了注册只能改名。”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证照不符”经营就是违规
按照有关规定,究竟一证一照名称是否可以不相符合就开展经营活动?18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采访了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副局长黄维新。
黄维新肯定地称,凡涉及到前置许可的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均要凭工商机关发放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申办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也就是说,“成都糖尿病医院”要想申请营业执照,必须经过3个步骤,由于其名称中带“成都”字样,应当首先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进行“核名”,其次带着工商部门已批准的核名到相应的卫生部门办理执业许可证,最后再凭该证到相应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应该说,要想开展经营活动,证照名称必须要相符合。即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一证一照上面的名称必须要相符合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规。
为何不统一证照?
该医院负责人:“没想到”
19日下午,记者来到了青羊区卫生局核实此事,该局医政科科长黄敏进行了解释。黄敏称,医疗机构应该首先到工商部门进行“预核名”,然后再拿着工商所批准的核名到卫生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过,如果工商的核名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卫生局有权进行修改,然后医院再凭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过,其一证一照的名称必须相符合。黄敏称,他们是在得到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为其颁发了“成都糖尿病医院”的执业许可证。当得知其证照不符就开始经营时,黄敏也感到很奇怪,她认为,“医院负责人应该马上把一证一照的名称统一。我们只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法律法规去管理该医院,工商的事情我们管不了,而且医院为何要用两个名字我也不知道。”
随即,记者和医院王姓负责人取得联系。“既然工商颁证的名字为‘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为何你们不在工商发证后立刻到卫生局改名,让证照名称一致?”对此该人士称,他们认为工商办理的营业执照只是为交税,没其他作用,既然卫生部门核定的名字叫“成都糖尿病医院”,所以就没想到要再去把名字改过来和工商保持一致。
律师说法:
企业名称,必须以工商局核定为准
“任何企业的名称都应当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为准,除营业执照之外的证照上登记的名称都不是企业的法定名称。”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蒲杰称,医院所开具的发票或一切对外经营活动都应以在工商注册的“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为准。如果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诉讼的对象主体肯定是“成都瑞恩糖尿病医院”而非 “成都糖尿病医院”。
只有工商局才对企业名称有核准权,营业执照核发之日,就是企业成立之日。卫生局作为医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是对医院的整个医疗行为和管理进行行业上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名称还是必须以工商局核定的为准。工商局从未给“成都糖尿病医院”注册过,所以该院单就“成都糖尿病医院”是否获得营业执照来说,确实属“无证经营”。
特别提醒:成都目前没有政府主办的糖尿病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