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在外地看病花费20万,过去只能报几千块钱,现在最少能报14万
我市还同时推出参保职工转诊、急诊管理办法
从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有何条件?手续如何办理?外地就医又需要什么条件?昨日,市政府正式公布了《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行,郑州市医保中心主任尚民生介绍,此次管理办法与过去的相比,最大的亮点就是待遇提高,“举例说,一个人在外地看病花费了20万元,过去是报销几千块钱,现在全部都是按比例报销,如果符合条件,那么他最少能报销14万元。”
转诊报销要点
转往非定点医院就诊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向另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诊治,或向非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转院诊治需要哪些条件呢?
管理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经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或不能控制病情发展的疑难病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诊治、抢救危重病症患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缺少必需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参保人员要求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其他因病情需要,且本人申请转诊的,都可以申请转诊治疗。
值得注意的是,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的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出期限的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高类转向低类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就高
面临转诊的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如何计算呢?
管理办法指出,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应当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而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
前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0%,退休人员为78%;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