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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标榜药品疗效 保健广告也需权责归一?
www.yongyao.net  2008-10-8 9:36:49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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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字号”将面临洗牌

冒充药品,均为假药;如果“健字号”产品的包装上提及疗效作用,一经查实,将按假药论处。

国家药监局“三定”方案中指出,国家药监局“接过”原属卫生部的“餐饮业等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职责,完成了责权统一的调整目标。即新设的食品许可司专职食品、化妆品、保健品审批,食品安全监管司和稽查局掌管相关监管。这也意味着“疑似药品”要想再忽悠消费者没有那么容易了。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是保健食品审批的职能部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但现实中,我国实行的是“谁审批谁管理”的监管制度,同时卫生行政部门也具有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能,“我审批、你、我、他一起监管”的形式,最终造成的却是“谁也不管”的局面。同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保健品市场上有两种批准文号:一个是卫生部批准的“卫食健字”(2003年前),另一个是国家药监局“国食健字”批准文号。中国保健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市场报》记者,这两种批号不仅给消费者认知产品带来困难,同时也给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再加上两部门相关信息不通畅,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懂”药监部门批文产品的事情时有发生。

在采访中针对“健字号”产品的监管问题,《市场报》记者就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些类似药品的“健字号”产品拿的是保健食品类批准文号,并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应由卫生部门处理。也有人认为,药店经营者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可以销售保健品,至于把保健品当药品来销售,则由药监部门来处理;按照《药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冒充此种药,均为假药;如果“健字号”产品的包装上提及疗效作用,一经查实,将按假药论处。

保健品广告也需权责归一

权力既分散又交叉,造成了现今保健品广告市场的混乱,为违法保健品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与《保健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规定,食品、保健食品宣传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只有药品才可以说:治疗某种疾病,如治疗免疫系统疾病或用于免疫系统疾病治疗等。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消费者耳熟能详的“黄金搭档”、“碧生源常润茶”等也都曾被地方药监部门以“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夸大保健功能;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等原因作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

有专家表示,产品永远都离不开宣传,所以对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也要加强。按照相关法律,保健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具有处罚权,但其不负责审查广告内容;保健品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同时药监部门对保健品广告也具有监管职责,但处罚仅限于吊销批号。这种权力的既分散又交叉,造成了现今保健品广告市场的混乱,为违法保健品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鉴于我国目前广告发布的监管体系设置存在的问题——审批权和监管权分家,同时又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要通过立法,完善对保健品广告的审批监管体系,赋予药监部门保健品广告的审批权和监督处罚权,将权责归一。

来源: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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