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安徽省共监测违法药品广告155件。其中,严重违法药品广告134件,占违法药品广告总数86%。在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69件,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33件,篡改审批内容虚假宣传的违法药品广告27件,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药品广告5件。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将发布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予以公布。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参与违法药品广告宣传的企业列为监管重点,同时,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的抽验频次,发现假药、劣药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广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对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要收集违法广告有关证据(书证、物证或视听材料等),核实其广告违法事实,以书面形式报省局确认,省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销售。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抵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宣传。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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