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昨天下发了新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由县级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参合农民医疗服务需求,选择为本县(市)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提供、收费价格、医疗费用控制措施、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用结算支付办法、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不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医疗行为不规范,及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收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
来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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