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本月开始。凡在2008年10月6日至12月20日期间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均可享受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帮助本市城镇无医保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市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将“帮助200万非职工居民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列入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到今年9月底,全市登记参加200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逾201万人。今年1月至9月,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院就医逾120万人次。
城镇居民医保是一项个人缴费,政府实行补贴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在缴纳少量参保费用后,便可享受2009年度含有政府补贴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仅需缴纳60元,便能享有2009年度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如再参加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设立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还可再享有互助基金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据悉,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中,本市户籍的在校在园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继续由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代为收取个人缴费。除上述在校在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凭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不需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市医保局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2009年度的登记参保手续,以免影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