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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中心:企业15种慢性病就医用药规定
www.yongyao.net  2008-10-6 9:33:1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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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企业15种慢性病就医用药有相关具体规定。

1.医疗费范围: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在所选慢性病定点单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包括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应属于《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实用手册)或《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

2.具体标准:慢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必须是治疗检诊认定合格病种,及病种引起的相关合并症。例如:张某,检诊合格病种为糖尿病,合并症为糖尿病足(如烂脚),其治疗烂脚的费用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如张某买高血压用药则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李某,检诊合格病种为高血压,合并心脏损害,其治疗心脏病的费用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但李某若买降糖药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3.自负比例药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部分药品含个人自负比例,有个人自负比例的药品,慢性病患者须先支付个人自负比例后,再按照门诊慢性病管理进行费用结算。例如:银杏达莫注射液,单价33.00元,个人自负比例为10%,患者在费用结算时首先要负担3.30元,剩下的29.70元(33.00元—3.30元)再按照门诊慢性病管理进行费用结算。

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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