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才意识到,大夫和护士给患者用药时,根本就没向患者父母提醒并说明输入这种营养液可能发生的诸如呼吸困难、窒息、昏迷等不良反应。当时,如果我们不在场,没人及时发现女儿输入营养液休克,最终营养液要了女儿的命,谁来负责?患者父亲说。
事后,我们要求医院对该批次营养液的成分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医院说本院不具备检测条件,需报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日前,宁夏药品检验所业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营养液发生不良反应后,我们接到了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请求检测的报告。但是,检测这类药品的设备需要70万元,该所没有足够的资金引进这套设备,也就没法对“脂肪乳氨基酸”营养液进行检测。
记者随后联系到自治区卫生厅药品安全管理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这些药品都是自治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各家医院的。依照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出现不良反映,医院首先要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然后对药品进行检测。
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工作人员说,药品不良反映属于正常现象,因个体差异而不同。按规定,药品发生不良反应,医院方应立即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再由我们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报送。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自治区人民医院分院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需纳入法制轨道规范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我国目前已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但还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少、评价机制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需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据介绍,目前,我国百万人口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只有几十份。其中,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报告的仅为1%,98%以上来自药品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其主要表现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愿意主动上报。许多药品生产企业认为,暴露药品不良反应的结果,就会被禁止销售和使用这种药品,因此不愿主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不愿意报告自己生产的药品存在不良反应。
医院自身大多没有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或设备,对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因为,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医院最担心的是引起医患纠纷。
对于老百姓来说,虽然非常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但遇到这类情况,患者及其家属主动报告的也是少者又少。
法律界人士认为,药品不良反应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有非常严格的定义标准。它是针对于合格药品,国家有正式批文批准生产的药品而言的。
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应从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映报告制度、监测制度、召回制度和赔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药物研发、生产以及上市前后全过程的不良反应苗头进行适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警告措施,一旦发现药品存在不良反映,应立即召回药品,避免不良反应引发的医患纠纷。对隐瞒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生产企业或使用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处以必要的罚款;对确因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给患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建立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救助基金制度,给患者及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