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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引发质疑 三问“标准”
www.yongyao.net  2008-11-25 13:48:04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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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网瘾患者犯罪能否免责?

“网络成瘾属于精神疾病”的论断,还带来“网瘾患者能否免除刑事责任”的追问。据报载,四川网瘾青年胡安戈毒杀父母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胡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也成为全国首份此类申请。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陶然认为,只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发病期间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他精神疾病患者都不具备这种特征,因此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疾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网瘾诊断标准(延伸阅读)

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如果个人平均每天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且符合以下症状标准超过3个月,即为“网络成瘾”。

(1)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

(2)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上述戒断中通过使用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如电视、掌上游戏机等)来缓解。

同时,以下5条至少符合1条:

①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程度;

②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③固执地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④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⑤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网友留言

不能什么都搞量化指标

“网瘾”害人,相关专家急于“诊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前提是遵照客观事实,不能什么都搞量化指标、生拉硬治,最后可能适得其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王小胖

强推标准也是一种病

“网瘾标准”概念一提出,就立即招致网上一边倒的反对声。但反对毕竟只是反对而已,似乎丝毫没有影响到那些专家们。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某些部门和专家似乎有这样的习性。从馒头标准到粽子标准,我们看到了许多的所谓强制标准。只是不知道,是不是有一天也会出台一项“强制推行病”诊断标准,给某些部门和专家们也好好地把把脉,好好地治一治?

——刘长锋

喜欢上网不是网瘾

人们对把网瘾列为精神疾病如此敏感,是传统观念在作怪。过去,人们一谈到精神病就认为是“疯子”,其实精神病有很多种。

网瘾是有定义的,它必须是沉迷于网络中,影响到工作、学习、生活,而非喜欢上网就是网瘾。另外,网瘾人群,大多在心理、性格、人格等方面存在缺失,将网瘾列为精神疾病可以更好地进行干预和治疗。

——秋天的风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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