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26日)记者获悉,根据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为规范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审批行为,《天津市关于资助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根据《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属于资助对象范畴,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培训补贴、用工补贴、小额贷款与担保、按揭贷款贴息等资助项目。
一次性建设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自2008年3月20日津政发[2008]27号文件下发后,新建并符合资助条件,与区县民政部门签订《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开业运营满三个月的,或在原机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床位50张(含5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入住环境,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养老机构建设改造购置设备等工程验收表》《养老机构用房协议书》(以上资料一式3份)。
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与上述材料(一式2份)一起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并全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拨付 市财政将补贴资金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财政下拨上一年度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和本级配比资金一同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床位运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居住环境,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购置老人服务用品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
申请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并同时递交养老机构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入住老人花名册、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3份)。
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核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情况,审查前次资助金使用情况和本次资助金使用计划等,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资助养老机构审定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区县同类申请汇总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汇总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一式2份)。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复审合格并全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拨付 市财政每年第一季度拨付上一年度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
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申请 负责组织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参加培训的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养老护理(服务)员培训补贴审定表》,同时递交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培训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3份)。
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汇总填写《天津市养老护理(服务)员培训补贴汇总表》,并同上述材料一起(一式2份)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民政局复审合格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拨付 市财政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区县财政拨付上一年度养老(护理)培训补贴资金,区县财政再将市补贴资金下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到养老机构(公益性公司)。
对准备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免费培训。
用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用工补贴是指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和招用三类退出企业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 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可按季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当季养老机构收住老人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认定表》一式5份,并同时递交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民政局。
审核 区县民政局根据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将本区县情况汇总(一式4份),报市民政局核定各区县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数量后,报本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招用有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养老机构,跨季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