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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对策
www.yongyao.net  2008-11-10 11:45:55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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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社会型态也因而跟着变动,人际关系与个人的价值观念,更是产生了剧烈的变化。知识水准的提高、消费者意识的高涨,医患间的关系也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而所谓的医疗纠纷也日渐增多。 

遭遇医疗纠纷,不问有无金钱损失,不论诉讼胜负,对于医师本身、单位及医院同仁的心理,都是一项挫折、打击与困扰,相信每一位医师和医疗人员都不愿发生,且极力去避免。 

医患纠纷中常见的主要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这三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构成医疗事故肯定有过错,只要有过错就很可能会有纠纷。三者的关系是纠纷的范围最大,可以包括过错,过错的范围又可以涵盖全部的事故,医患纠纷仅是患者认为有过错的可能,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差错,是否确有医疗过错,则有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定。 

对于诉讼来说,由于涉医纠纷庭审过程比较复杂,专业性极强,基层医疗机构最好能聘请一个懂医又懂法的律师参与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提醒大家一点,涉医诉讼的问题周期通常较长,要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一、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4、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 

(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以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为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医疗纠纷发生的防范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 

1.转变服务观念。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2.增强法律观念。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我们医院和医务人员也应该努力增强法制观念。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 

3.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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