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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民事索赔案终审 11名受害人获赔350万元
www.yongyao.net  2008-12-11 10:48:35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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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词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属于涉案假药的销售者。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以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

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昨日上午,震惊全国的“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假药生产商“齐二药”应当赔偿11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0余万元,而用药的中山三院和两家药品销售商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四被告中的任意一被告索要赔偿。

据悉,除了周某一家的获赔金额因一审时计算错误而改判外,其他各受害人的获赔金额均维持原判。

案件 索赔总额2000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中山三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用药的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法院,索赔总额高达2000万元。

2007年8月,此案开庭,齐二药方面无人出庭。中山三院和药品销售商均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

2008年6月26日,天河法院一审判决,“齐二药”赔偿11名受害人共计350多万元,而中山三院、药品销售商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院 立有大功并无过错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中山三院表示,医院只是假药的“使用者”并非“销售者”,且中山三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再者,中山三院是全国第一家上报涉案药品有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法院不应该把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的中山三院与齐二药等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相提并论。

销售商医保公司则认为,四被告不应该连带赔偿,应该按份赔偿。受害人死亡有自身疾病、假药和不当医疗三方面的原因,医保公司应当且只能对假药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按照相应利润比例划分责任,按份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 医院利用差价获利

广州中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的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件索赔案中,有10件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涉及周某的一起案件中,因一审判决将医药费48371元误作2817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三锤定音

1 医院没有营利?

认定:医院属假药销售者

在该案中,中山三院一直觉得“冤枉”,医院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销售者,又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却说:“如果医院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后医院可以肆无忌惮地向患者销售假药,而不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昨日,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拿出整整两页的篇幅来论证“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将涉案假药所有权转让给患者,患者付钱,两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以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

法院指出,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中山三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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