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精神,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批发)行为,近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医疗机构药剂科及相关临床科室负责人,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座谈,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明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批发)资格有关问题,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中的难题。
一是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可以经营(批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各市州局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关于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资格准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企业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审查,严格把关。要加强对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按规定销售和管理,确保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批发)安全。
二是只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不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申请。经审查批准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仅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三是企业申请经营(批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通过GSP认证;企业建立健全有关禁毒要求的责任制,并层层落实责任;有储存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专库或专区;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专用帐册;有保证安全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防止流弊的管理制度及信息报告制度;企业申请经营(批发)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具体程序,按照省局《关于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资格准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程序办理。
四是各市州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的监管。工作中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防止流弊事件的发生,又要充分考虑市场供应情况,保障公众用药需求。要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作机制,确保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安全。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