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集中缴纳将于本月20日截止。市医保中心昨日发出通知,提醒已参保居民及时前往银行续缴保费,逾期将影响参保者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记者从医保中心了解到,为方便省会已参保居民续缴200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自2008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期 间,市商业银行62家营业网点都集中受理参保人员缴费。按照规定,在集中缴费期截止日前未能及时续费者,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因欠费无法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此外,若参保居民未能按时足额续缴但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将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参保居民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将视为自动退出居民医保,再次续费时将按新参保人员重新办理手续。
此外,由于今年下半年政府调高了对参保居民的医保补贴标准,因此,凡已全额缴纳2008年度居民医保费用的参保者,续缴2009年度居民医保费用时,将可用2008年度缴费余额冲减。其中,18周岁以上参保人员180元保费可冲减50元,即实际缴费130元;18岁以下参保人员30元保费可冲减15元,即实际缴费15元;低保人员则只需缴纳补充商业保险费用。
来源: 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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