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儿童医院:从未接收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有择优录取的权利,且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
医院代理律师李律师称,该医院作为一家儿童专科医院,面对的是新生儿、儿童一类的易感染人群,如临床医护人员是传染病源携带者,在饮食喂养、接触药品时,很难防止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管理事故的发生。
“如果小陶被安排在病理科工作,就有可能到病房采取血样,皮肤一旦破损,造成患儿感染是不可避免的。”李律师认为,小陶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虽然肝功能正常,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要防治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况且,《药品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是不能被录取的”。
有媒体采访过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科长刘达培,他说,小陶属乙肝“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
12月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当听到记者询问此案相关问题时,刘达培连称“这个与我们无关”、“听从法院处理”,并要求记者到法院去了解相关情况。
12月4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江西省儿童医院,采访了该院院办主任曾年昌。曾主任说医院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健康,“儿童的体质较弱,加上还是患病的儿童,很难保证在治疗的过程中不被医生传染”。
针对法院的判决,曾主任强调:“由于两次体检结果完全不一样,我们认为他第二次存在作假的嫌疑,而他自己又放弃第三次体检,连招聘的程序都没有完成,因此也不存在是否做出录取的问题。而在法庭上他也承认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曾年昌还说,法律规定有乙肝“小三阳”的不能从事幼教,而儿童医院的服务对象也是儿童,而且是体质较弱的儿童。按理说也应该列入禁止范围,“然而在这方面法律却是空白”。
“今年,我们医院的招聘公告补充说明了不招有‘乙肝大小三阳’的,像一些成人医院、防疫机构,就没有这一规定。这是由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不能说是就业歧视。”曾主任希望儿童医院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能得到社会的理解。
网友: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果医院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医务人员,我会考虑是否带小孩到这家医院来看病”,在江西省儿童医院门诊大厅,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市民。她认为,医疗工作比较特殊,医患接触的时间长且亲密,传染的可能性大,何况患病儿童的体质本身就弱。
针对小陶被医院拒绝录用,网上也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报考“临床医学”专业,这些学生毕业了却被医院拒绝录用,他们就业怎么办?
陶明也提出自己的疑问:目前,部分医院也有“大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医务工作者,按这个说法,他们是否也要被辞退呢?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医院,他们认为,“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如果病人因为医生二次感染,那样更得不偿失!特殊行业应特殊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更多的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歧视求职者。对于特殊的行业,发布招聘信息时要告知体检标准和其他各项规定,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和透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