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医院误诊为精神分裂症,家住即墨的孔某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将这家医院告上了市北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医院被发现擅自修改了病历,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从而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处其赔偿孔某6000余元。
近日,市中院维持了这一判决结果。
2005年5月,22岁的女子孔某因反应变迟钝,说话不如以前清楚,来到市北区一家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接受了10天的治疗。同年6月,孔某再次入该院治疗,这次医院给她做出的诊断是偏执型精神病。这一次出院后,孔某的状况仍没有太多好转。
随后,孔某又转到其他医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孔某竟然很快就痊愈了,而这些医院给她做出的诊断是化学品中毒引起的神经中枢紊乱。此后,孔某在经过多方求医后认为,市北区这家医院把她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不仅延误了她的病情还给她和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伤害。随后,孔某以精神受到损失为由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误工费、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
市北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医学会对医院的诊断做了医学鉴定,证明诊断无误。但是,孔某却对医院出具的医院鉴定病历提出了异议。孔某说,她在这家医院做的一个血液检测结果可以证明是化学品中毒,而不是精神分裂,而医院提供给法院鉴定的病历中的脑电图明显是涂改过的。
法院审理中也发现,虽然根据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可以认定医院没有过错,但鉴定所依赖的主要资料是医院提供的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而该医院提供的病历中,脑电图检查报告单有4处文字存在涂改情形,其中病历号、姓名、性别和日期都出现了涂改。据此,法院认为这家医院提供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应被采纳,医院没能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失,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北法院审理后,综合各种因素,判处医院赔偿孔某6000余元。而双方却对这个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双双上诉到市中院。“医院涂改病历是因为打印出了错误,所以才用手写笔改过来,不能据此判断医院有过错。”医院的代理人提出这样的上诉意见,而孔某则认为赔偿的数额太少。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医院涂改病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而且不能证明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因此判令其赔偿并无不当,对于孔某的赔偿数额也是适当的。据此,近日,市中院对这一案件维持了原判。
来源: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