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下月起执行
单位破产:
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纳8年医保
新登记单位:
30日内须办理社保登记
昨(22)日,记者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出台,并将同时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道,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后,应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对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等8种具体情况下,如何确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缴费基数按照8种具体情况核定
根据《办法》,缴费从原来的9.5%调整为按上一年平均工资80%的9.5%缴纳,同时还可选择不建立个人账户,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细则对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等8种具体情况下,如何确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
单位破产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纳8年医保
细则还对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注销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要求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
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细则还周全考虑到了对新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办法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