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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统筹"解读 职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下调
www.yongyao.net  2009-1-14 13:22:4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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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最新的医保惠民政策,从今年起,医保将实行“门诊统筹”,并且还降低了参保人员的住院起付标准。政策实施后,很多市民对新政一时吃不透。日前,劳动部门再次对新政进行了权威的全面解读。

职工医保

问: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多少?

答: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乙类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标准详见表格。

问:门诊统筹就诊流程是什么?答: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问: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须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本人提供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和双处方底联及各项检查报告单,由市医保中心按零星报销处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

问:门诊统筹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

答: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同时,保留其他门诊待遇(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等)。

参保人员如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仍需支付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问: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到多少?

答: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了,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问: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如何提高?

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门诊慢性病待遇:起付标准由300元下调为200元;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95%调整为98%;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由85%调整为90%;最高补助限额:Ⅰ类病种由3500元调整为4000元;Ⅱ类病种由5500元调整为6000元;Ⅲ类病种补助限额不变。

居民医保

问:“其他居民”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两类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2、户籍关系迁入本市不满10年。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问: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住院起付标准降低多少?

答: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由1000元、650元、400元分别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

问:住院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多少?

答: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35%、30%调整为20%、15%、10%。参保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5%、40%、35%调整为40%、35%、30%。

问:门诊大病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35%。

问:长期驻外、转外就医有什么新规定?

答: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原个人需先自付10%,现新政策调整后,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来源: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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