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孕妇在产前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结果良好,儿子出生后却发现他的左右脸明显不对称,“右耳几乎长在下巴部位”,出生至今都要靠头发遮挡。为此,孩子母亲状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落败后,二审于近日开庭,双方就医院的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律师认为,此类纠纷中,由于孩子的天生畸形并非B超所致,所以患儿父母状告医院医疗损害较难胜诉,反而以医院违约提起诉讼胜算可能会大些。
事件回放
生出右耳畸形儿,全家痛苦夫妻离婚
2006年初,张女士怀孕后,选择了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在产前,张女士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检查后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分娩生出儿子,但孩子的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一家人陷入极端痛苦,张女士夫妇更因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离婚。
张女士一家认为医院未能在孕前检查出问题,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80.4万余元。但医院则辩称,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一审落败
鉴定检查与畸形无关,不属医疗事故
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查明: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产检并建卡,并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4次超声检查,张女士也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签名确认。其中,2006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胎儿生物物理评分8分”。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产下一男婴,但存在“右耳外观畸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该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山法院认为,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地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6万。
二审焦点
医院有错还是技术局限?
张女士说,为了打官司,她因请假太多失去工作,现在一个人艰难地抚养孩子,二审的诉讼费也是法院照顾其经济困难而减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