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山三院提供给记者的《2006年度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的文件,赫然列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中标价是36.005元,临时零售价是46.1元。在《中标药品购销差价率》的附件中也列明,中标价格在20.01~40.00元的药品,最高购销差率是28%。
终审判决下达后,广东省医学会等多个医学团体均以举行法律专场研讨会等形式声援中山三院。广东省医学会副会长、省医师协会副会长汪建平指出,把医院药品加价看成是销售活动,是表象,绝不是实质。药品加价是构成医院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是我国政策导向的结果。但不能由此推论,医院的法律地位就是药品销售者身份,医院的本质必须还原。
广东省医院协会维权自律部律师周继华也认为,法院对“齐二药”的终审判决,为一直以来医院是否属于药品销售者的争议提供了判例。判决可能引发的后果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但是,公立医院是药品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是从医院的本质、从法律角度认定的身份地位,更符合立法者本意,有利于规范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认为,如果一定要把看病说成是消费,这究竟是患者拿自己的生命让医院来消费呢,还是医务人员用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让患者去消费呢?显然,这是一种不确切而且十分有害的定位。
医药如何分家?
在“齐二药”案的审判过程中,医院加价销售药品的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一现象的背后,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多年采用的“以药养医”的体制:在医疗服务和诊断费用很低、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用药品销售差价来维持医院的运转。因此,“现在医院的定位很尴尬,事业单位不叫事业单位,企业又不像企业。说是事业单位,可职工的工资不保,要自己养活自己。医院院长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经营而不是承担社会责任上。”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认为,“我们强调医院的公益性,但同时在新医改方案又明确医院的独立法人制度,这两者是矛盾的,如果是独立法人制度,是企业的规则,那么它一定要以盈利为中心,公益性就很难落实。”
因此,在近些年围绕着医改方案的讨论中,很多人呼吁取消“以药养医”体制。但如果实行“医药分开”,取消药品加价,医院将很难生存。根据新医改草案,为弥补公立医院“医药分开”后的亏损,拟通过设立药事服务费、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方式来弥补医院的亏损。但也有很多人担心,医疗服务提价后,医药费用却降不下来,病人的负担将更为沉重。
有医院的院长告诉记者,目前中国医药价格体系严重扭曲,诊断只收几块钱,很多大病的手术费只有1000元左右,医生的专业价值严重被压抑,医生收红包、开大处方就是这种扭曲造成的,只有医生的正当劳动价值得到补偿,才能保护医疗行业提供者的权益,这实际上也是维护患者权益。
而政府之所以允许医院加价卖药,是因为政府的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
据媒体披露,目前财政拨款占医院收入的百分比全国平均是5%左右。卫生部2008年5月公布的《2008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显示,在2006年的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卫生支出占18.1%,社会卫生支出为32.6%,个人卫生支出是49.3%。而在1980年,这三者的比例依次是36.2%、42.6%和21.2%。在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评估排序中,我国在191个成员国中倒数第四。
不少学者认为,政府投入趋于萎缩,个人承担的卫生支出陡然上升,是“看病贵”和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2009年1月16日在博客上发表《公立医院改革如同鸡肋?》,文章认为,“政府财力已经具备非常重要,是实行有效的医改最重要的保证。”
而政府投入的增加显然也不能包治百病,目前医院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医院自身的人事问题,院长没有人事权;分配机制上,工资体制改革没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人才流失严重;医院定位不清,公共卫生服务如传染病防治、“无主病人”的救治等费用都由医院自己埋单,加重了医院的经济负担;药品流通体制不畅,在药品集中采购问题上,医院没有决定权,而招投标的药品价格往往高于市场的零售价格,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死角。
站在新医改门槛上的医院,到底该何去何从呢?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