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全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基本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于2009年2月1日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许可证现场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对企业的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购进与销售、制度与管理以及现场检查的结果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是自治区制定的第一个适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的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对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的16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发许可证及变更许可事项的工作,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规定》的实施,将提升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缩小企业在质量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使其在人员、设施与设备、计算机管理和企业质量管理等方面迈上一个新台阶。
来源: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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