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医疗保险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减轻参保患者个人和家庭经济负担,桂林市今年对参保人员有关医疗待遇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提高医保支付标准,一年可让参保的住院患者和特定慢性病患者减少数千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
据市医保所负责人介绍,随着市本级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增加,医保统筹基金随之增加,适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具备了一定条件。另外,由于疾病的发生和治疗情况发生了变化,医疗待遇也需要适时调整。经过深入调查,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报销的统计资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2009年《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和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本着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特定慢性病门诊年度费用限额和起付标准,以及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等医疗项目作出了适当调整。这些调整主要是为了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
凡参保住院患者: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8万元提高到4万元;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也全部提高,如住三级医院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原来的最高12元提高到20元内;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的患者,可另外申请大病救助基金报销,费用在18万元以内的,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
《通知》对13种特定慢性病患者更是给予了充分的人文关怀,每年给予他们专门拨付特定慢性病门诊年度费,每个病种从1700元到4万元不等,提高拨付金额100元到2000元;对做完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手术的患者,手术后15个月内需要服用抗血小板凝结药物,每年费用在8000元内的医保可报销70%;对肾移植手术患者,每例费用控制总额由原来的7.5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另外,由于医疗收费标准的提高,参保住院(住三级和二级医院)患者个人首付标准从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
去年,市医保所还提高了定点医疗机构普通单病种住院结算额款,每一个住院人次增加结算额款200元至700元,同时扩大了单病种结算范围,使单病种结算由原来的32个大类增加到48个,病种达到了70个。
来源:桂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