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卫生厅3月18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在3月底前将所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争取在6月底前使所有大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待遇。
我区目前有15所高校,共有在校生85971人。凡在我区境内各类高校在校本专科生、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享受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执行学校所在试点城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参保费用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其中,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80元标准给予补助。区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按照每人每年4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大学生,则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按照人均每月2元另行予以补助。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住院和患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 《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以及《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科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均和学校所在地参保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
本着方便大学生就医的原则,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在校大学生有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特定情形和需要转诊外地就医的实际情况,各试点城市制定相应的异地就医和参保登记管理服务办法,并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确需到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仍按试点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大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从该生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发还本人。对于已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我区银川、吴忠、石嘴山、固原4个试点城市按照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正在制定大学生参保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和各高校共同进行大学生参保的各项准备工作。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