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用药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和最强烈的要求。2008年,中央从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的角度出发,决定调整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目前各省区市机构改革方案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即将付诸实施。
根据一些反映,我们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行了调研。一致认为,改革要有利于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要有利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为此,提出以下两条建议:
一、应继续维持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并不断加以完善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是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有效途径。
如果改变这一体制,必将削弱食品药品监管,产生以下弊端,且弊大于利。
1、不利于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有可能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根本利益。历史上药品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势必反弹,必将丧失垂直管理以来各地来之不易的整治成果,再度造成药监体制改革前假劣药品泛滥的局面。
2、不利于有效执行国家食品药品法规政策。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及措施将难以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和正确执行,势必造成“诸侯分割、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跨地区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就会难上加难,根本无法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追根溯源,特别是重大药害事件的处置就会陷入失控状态,后果不堪设想。
3、不利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正常运行。当前,我国中西部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困难。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后,这些地区根本无法保障基本的食品药品监管经费,必定造成执法不严和乱收费、乱罚款等混乱现象再现,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假话。
4、不利于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垂直管理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体制,对统一执法、规范监管、全国联动、提高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况且美国FDA百年监管历史和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显示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对食品药品监管实行分级管理,显然与国际惯例背道而驰,这条弯路我们应该避免。
5、极不利于整合食品药品技术监督资源。目前县级政府没有药品技术监督体系,一定时间内不能保障执法监管有效开展。如果实现分级管理,全国不仅要恢复省会城市药检机构,还要重建两千多个县级药检所,必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像“齐二药”、“甲胺喋呤”等重大亡人事件会再次发生。
二、应保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有规格建制
我认为,保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有行政级别,是强化地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内在要求。如果降低其行政级别,使其丧失独立性,极有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脱节,从而弱化省级政府对市、县基层政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责任务看,省级机构的行政级别不宜降低。在国家层面,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有利于统筹协调监管法制和政策。但是,省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不是法规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特别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承担了大量的执法监管任务,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中处于关键位置,是地方最重要的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果降低其规格建制,就是行政地位的弱化,必定削弱食品药品监管,极不利于其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
2、从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客观实际看,省级机构的独立地位不能改变。在现行体制下,卫生部门实际上是国有医院的“婆婆”,是其他医院的“靠山”。如果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降格降级,成为同级卫生部门的下级单位,显然是“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做法,对占药品消费总量80%的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就会形同虚设、无从谈起,患者的用药安全完全从体制上失去保障。加之,省级卫生部门承担着本地卫生事业发展的艰巨任务,医疗服务、疾病控制、新医改方案实施、新农合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诸多问题急需解决,没有更多的精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
3、从进一步完善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看,省级机构的独立设置切实可行。中央实行“大部制”改革,并不强行要求上下对口。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省一级设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质监总局也下设了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而且国家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实践表明,这一做法是中央的英明之举,为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更何况,省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分别独立设置,同时对卫生部负责,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这也是完全可行的。
综上所述,建议中央对拟取消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降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格建制,需要慎之又慎。在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应积极鼓励各地进一步探索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监管队伍积极性、有利于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发展的新体制、新模式,从而真正实现改革目的。
来源: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