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安全用药 > 用药公告 > 药监动态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www.yongyao.net  2009-4-10 16:21:24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按照国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一、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摸底调查工作

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准备阶段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该局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并召集各旗县分局、市四区内设分局及相关科室(队)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对全市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研究和组织部署,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药品产品涉嫌冒充药品的调查摸底工作。

调查的范围包括药品经营企业、保健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及大型超市、基层医疗机构等单位。调查的产品包括有宣称治疗疾病的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产品。调查的内容包括非药品产品涉嫌冒充药品名称和包装;非药品产品涉嫌直接使用药品通用名称;非药品产品的名称、包装、说明书等标示的内容涉嫌明示或暗示有治疗疾病和宣传调节人体机能的语言文字。

二、切实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销非药品行为

一是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稽[2008]739号)文件,规范经营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二是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四是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五是建立产品的进货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六是销售所有产品要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七是要求非药品与药品必须分类摆放,不得混放。八是采取“下架”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要求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三、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及时受理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举报案件

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己任,做好受理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举报案件。截止2009年3月底,共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74家;出动执法人员707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24台次。强制下架涉嫌冒充药品的非药品产品507种,受理举报投诉1起,立案查处1起。对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起到了很好地促进和整治效果。

来源:药监局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