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5月1日起实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可以在享受医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记者获悉,广州市医保中心昨日发出相关操作指引规定,困难人员享受救助待遇需提供凭证。
结算时需核对身份
按照《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困难人员医疗救助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需要核对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单中的“困难群众城居类别”和证明资料,以确定困难人员身份。
困难人员达到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签发出院通知起,所发生全部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相关部门将对困难人员进行劝离说服,拒不接受的,将暂停其医疗救助。
救助金直接记账报销
困难人员办理医疗费结算时,先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结算,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自付部分再按其困难人员身份和医疗救助标准计算医疗救助金额。属于应由医疗救助金支付的费用,连同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一起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其余部分由困难人员自付。
广州市医保中心要求,定点医院在社会医疗保险住院、门特、门慢结算单中,增加社会医疗救助信息栏,其中记录了本次业务社会医疗救助金额。据悉,从5月26日起,凡当月有“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除按原操作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月结申报外,医院需另外就社会医疗救助进行申报。
未能直接报销可“零报”
●对于能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有关证件或证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未能在医保业务信息系统直接记账结算,参保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咨询或办理医疗救助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对于能提供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有关证件或证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则直接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费用的零星报销手续。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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