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2日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审议通过,即将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新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新标准明确,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得出现含有“无毒副作用”、“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出现含有“唯一”、“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新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据悉,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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