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监管薄弱环节,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就加强城镇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城镇药械监督网络体系建设。按照政府领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于2009年年底前建立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以街道办协管队伍为基础、以居委会干部、社区医药卫生人员、群众信息员为骨干的城镇药械监督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城镇药械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升城镇药械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加强城镇药械供应主渠道建设。积极扶持质量信誉好、具备现代物流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发展面向基层配送药械的区域性配送中心,向城镇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械,从源头上确保药械质量。
三、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要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供货企业、销售人员合法性以及供货品种质量可靠性的验证工作,严防“假委托”、“假代理”医药代表将假劣药械销售到合法渠道。
四是加强城镇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或药库,应当具有与所使用品种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房或药库应与诊疗、注射、生活等区域严格分开;应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加强药品储存和养护的管理,陈列药品应按温湿度及分类管理的要求摆放;要定期检查药品是否符合储存条件,并做好养护记录,确保储存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五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进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2009年年底前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收集、分类管理、分级评价、信用披露、责任追溯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营造公平、有序的药械市场环境。
来源:药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