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2009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标志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正式启动。为确保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起好步,开好局,卫生部门将全面落实,突出重点,注重细节,做好协调,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卫生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09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任务是: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核定并公布基本药物价格;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这位负责人指出,卫生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结合已经公布的配套文件和目录,做好6项工作:
一是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工作要求,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委陆续制定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意见(暂行)》、《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配套文件,配合有关部委制定并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完成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二是努力做好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工作。政府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通过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各省(区、市)要制定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价体系,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产品质量。
三是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现基层医疗卫生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这在制度建立初期尤为重要。各地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范围和确保服务功能在目录内配备药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配备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提供给患者,基本药物的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公立医院试点改革,合理设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可按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比例的方法计算。
为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地用药水平习惯差异,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民族自治区内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民族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患者也可以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非基本药物,纳入报销目录的非基本药物仍然可以得到报销。
四是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验证、仓储、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明确行业自律管理履行程序和应当遵循的标准评价内容、方式、程序等共性准则,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五是加强培训、指导和评估。卫生部、各地卫生厅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系统内外相关单位和负责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六是加强督导,明确责任,稳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多个环节,影响到相关利益格局的调整,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全面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把握方向,注意动向,制定应对预案;要加强领导,精细管理,深入实际,加强督导,动态掌握各地制度实施运行情况,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