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卫生信息和不予公开卫生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因卫生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卫生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机构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卫生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卫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卫生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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