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该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实际,做出了一些创新性规定,如建立了索取、留存资料和销售凭证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捐赠记录制度、植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制度、在用医疗器械定期检测制度、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并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药品和非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做出了规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行为进行了规范。
《条例》的出台,对规范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流通,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人体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合法权益,促进湖南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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